重庆图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图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4587号   原告:重庆图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迎宾路288号(锦绣江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7WGY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西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655093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图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图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图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重庆图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