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浙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803行审12号
201年月日共印:份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南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徐常青,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707号星汇商务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叶勇。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土资(执)罚字[2015](衢江)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一层轻钢结构板房建筑占地面积75.67平方米、地面水泥硬化面积726.79平方米、围墙建筑占地面积3.19平方米,围墙长度15.80米),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被执行人浙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事实确凿、行为人明确。建设现状:新建一处一层轻钢结构板房;地面水泥硬化;围墙。
经测绘,新建一处一层轻钢结构板房建筑占地面积75.67平方米;地面水泥硬化面积726.79平方米;围墙建筑占地面积3.19平方米,围墙长度15.80米。
根据测绘成果数据,违法占用的805.65平方米土地在2013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的坐落单位与地类情况为:坐落单位“清水村”、地类名称“园地805.65平方米”。
结合测绘成果数据认定,违法占用的805.65平方米土地,位于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横路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园地805.6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法定代表人叶勇授权委托书;2、浙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季爱国询问笔录;3、衢州市衢江区横路办事处横路村村民主任张雪平旁证笔录;4、违法用地现场取证照片;5、现场勘测笔录;6、违法用地测绘成果报告;7、衢江区高家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8、衢江区高家镇横路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1-2020年)及浙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用地规划认定;9、《房屋租赁合同》等。
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土资(执)罚告字[2015](衢江)第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衢土资(执)罚听告字[2015](衢江)第15号),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要求。
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经调查后,于2015年4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衢土资(执)罚字[2015](衢江)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05.65平方米土地(退还至衢江区横路办事处清水村);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一层轻钢结构板房建筑占地面积75.67平方米、地面水泥硬化面积726.79平方米、围墙建筑占地面积3.19平方米,围墙长度15.80米),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805.6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0141.25元。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起诉,且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土资(执)罚字[2015](衢江)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内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一层轻钢结构板房建筑占地面积75.67平方米、地面水泥硬化面积726.79平方米、围墙建筑占地面积3.19平方米,围墙长度15.80米),恢复土地原状。由衢州市衢江区横路办事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建林
审判员  徐 伟
审判员  缪崇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