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港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港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0902行初9号
原告温州港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江滨西路166号德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程文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锦,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港航管理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定海港码头1号港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全昌,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波,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汉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曾,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舟山市海通水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定海港码头1号。
法定代表人陆拥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杰,舟山市秉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港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港航管理局、第三人舟山市海通水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港航行政处理一案中,经协调,各方当事人在口头上达成一定程度的和解。2016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港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港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港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宏涛
代理审判员  黄 丽
人民陪审员  杨广世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瑜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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