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23民初133号
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0000L。
法定代表人:熊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江西恒琨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荆山村境内320国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96205317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琨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付清了全部货款。原告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涂国煌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柱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