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13民初3724号
原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某某装饰有限公司、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67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