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辖终1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铭洋中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42号深政汽修大厦4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戎帼保温隔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将军山路段广州黄埔工程机械园区8号西区B7栋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铭洋中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20)粤0112民初68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中独任审理。
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42号深政汽修大厦410室,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若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双方就本案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亦未约定管辖法院,故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为出售方,上诉人为购入方,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也可以看出购入的材料用于深圳市地铁6号线施工,故深圳市为合同实际履行地。另,根据被上诉人诉请,本案履行义务一方应为上诉人,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所在地。综上所述,无论是从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皆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诉请判令上诉人支付货款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所在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