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铭洋中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铭洋中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铭洋中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道***42号深政汽修大厦4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银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尔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铭洋中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青岛海尔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121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铭洋中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的(2021)鲁0212民初121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应由工程所在地即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案项目涉及“深圳地铁6号线变频多联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是由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给被上诉人总承包,被上诉人将其中的“深圳地铁6号线一期、二期多联机空调安装工程”分包给上诉人,该项目地点为“深圳地铁6号线一期、二期工程项目工地”。对于建筑工程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明确解释:“本条所说的‘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是指与建筑配套的电气、通讯、煤气、给水、排水、空气调节、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活动。”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工程是为深圳地铁六号线安装中央空调系统,涉及深圳地铁建设工程内部,属于深圳地铁工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故本案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本案纠纷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深圳市,故应将本案移送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二、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涉及无效情形,约定的管辖条款属于无效条款。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为无效约定。2.涉案工程发包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深圳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变频多联空调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合同》中第12.15.1条规定:“本项目安装工程要求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二级及二级以上安装资质的队伍承担。”第26.1条规定:“被上诉人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在本合同应履行的义务。”根据《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被上诉人在中标后,明知上诉人只具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三级资质,仍违反地铁公司及招标文件要求,在未经地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空调安装工程分包给上诉人,属于超越资质等级、违法分包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工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为无效条款。 被上诉人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青岛海尔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所涉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案涉合同从完成工作物的特征到行政审批强制性、合同主体范围限制性、权利及责任承担方式的特殊性都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特征。二、案涉合同管辖约定明确,应当由崂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双方已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载明签约地点为: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区业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上诉人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青岛海尔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提交案涉《战略安装合同》作为主要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原审被告深圳铭洋中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及质量损失和代付工人工资。案涉《战略安装合同》载明,被上诉人作为合同甲方可依案涉合同向作为合同乙方的上诉人下达工程项目的安装服务订单,乙方同意按合同为甲方提供服务。据此,上诉人称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缺乏合同依据。该合同载明的签约地点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另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鉴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