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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6民初3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生,住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8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30日生,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07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BX6K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2日以“被告***自愿支付***20000元,双方纠纷就此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