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2880号
原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新龙城居住小区南侧的南区1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32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翟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