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2445号
原告:北京佳可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东闸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口A-63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佳可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佳可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本院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佳可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