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内0204执2536号
关于执行某公司与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内0204民初2438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3)内0204民初2438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现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结案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内0204民初2438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