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18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大工业区兰竹东路8号同力兴工业厂区1号厂房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73012U。
法定代表人:林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万洪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874961757。
法定代表人:李向前。
本院在执行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609037.07元,本案债权尚余913555.61元未能实现,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22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贾慧政
书记员张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