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保2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环外)海泰南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4065756F。
法定代表人:邹玉峰。
被申请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大工业区兰竹东路8号同力兴工业厂区1号厂房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73012U。
法定代表人:林国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310民初7295号民事裁定,并以(2020)粤0310执保884号案件实施保全。2020年11月12日本院冻结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2×××24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以人民币4,000,000.00元为限。在本院作出的驳回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民事裁定生效后,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应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7295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2×××24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4,0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