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2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万洪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向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大工业区兰竹东路**同力兴工业厂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林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俊,法务经理。
原审被告:郑州比克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向前。
上诉人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州比克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0)豫0122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85元,减半收取91.925元,由上诉人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耿胜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