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中邦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3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大工业区兰竹东路**同力兴工业厂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林国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俊。
被执行人湖南中邦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路北、长桥路中部智谷****/div>
法定代表人曾亚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邦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5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中邦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没有提供。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中邦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分别于2020年6月5日、8月27日和9月8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对被执行人湖南中邦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经传统查询,本院分别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和长沙市、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中邦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无公积金缴存记录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也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俊,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
2020年8月18日,本院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湖南中邦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俊,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13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为1、货款1022752.75元;2、利息95339.73元;3、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62464.62元;4、垫付的受理费、公告费14265元。以上合计1194822.1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浩审判员饶兴武审判员汤励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马      嘉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