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150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大工业区兰竹东路8号同力兴工业厂区1号厂房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73012U。
法定代表人:林国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俊,男,公司法务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高阳路1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39058996。
法定代表人:张景新,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7民初5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由被告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403024.05元及逾期利息(以2403024.05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汽车、股权和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汽车、股权和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
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汽车、股权和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本案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道 兵
审 判 员   秦     艳
                                审 判 员   胡     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成
书 记 员    肖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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