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鷱圳市鑫多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3434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鑫多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覃诗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艳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国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俊,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深圳市鑫多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鑫多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鑫多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林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