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泽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739号
原告:深圳市明泽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新社区兰水新村17号A栋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8LE8R。
法定代表人:宋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为,湖南芙蓉(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工业区兰竹东路8号同力兴工业厂区1号厂房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73012U。
法定代表人:林国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俊,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深圳市明泽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4月21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明泽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莎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祺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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