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23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水边镇碧玉路以东*****G-1栋3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88FDR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人民东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20148422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823执8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鸿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