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丰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郑蒲港启迪乔波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23民初2872号
原告:江苏丰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13735798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启迪乔波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W8EPO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丰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启迪乔波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丰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丰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64元,减半收取计9832元,由原告江苏丰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