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丰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郑蒲港启迪乔波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民初1817号
原告:江苏丰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心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13735798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江苏*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郑蒲港启迪乔波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232782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丰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郑蒲港启迪乔波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丰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丰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丰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