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852号之二
原告:江苏丰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1373579835,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80-33-401。
法定代表人:王达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鑫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5PJ53XT,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张楠。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丰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鑫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丰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鑫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丰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9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91元,由原告江苏丰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茹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