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丰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鑫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852号
申请人:江苏丰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137357983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80-33-401。
法定代表人:王达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鑫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5PJ53XT,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张楠。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丰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鑫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丰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无锡鑫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5497.52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鑫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5497.52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茹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金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