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初2063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兴义路8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冷伟青。
原告***与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符 望
审 判 员 虞 憬
人民陪审员 顾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王静宇
书 记 员 廖 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