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1816号
原告:宁夏中盛电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正谊路北、青年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兴义路8号30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宁夏中盛电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中盛电缆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9.92元,减半收取计3,379.96元,由原告宁夏中盛电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