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初2761号
原告:**,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兴义路8号30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符 望
审 判 员 黄 婧
审 判 员 虞 憬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廖 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