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初2062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兴义路8号30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符 望
审 判 员 虞 憬
人民陪审员 顾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廖 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