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5民终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圣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新界埠乡富塘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珽,万载县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带花,新余市渝水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真,新余市渝水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原审被告:万载县白水乡槽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白水乡槽岭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上诉人江西圣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万载县白水乡槽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槽岭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火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误工费、护理费分别为13,649元、6152元;2.依法改判圣火公司不需对***、**、***、***所赔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一审诉讼费和上诉费全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误工费与护理费两项标准有误。误工费应当适用47,000元/年计算,护理费应当适用37,426元/年计算。二、一审判决对挂靠事实情况未查清,也未询问,而是武断认为圣火公司与***是于2019年6月形成的挂靠关系。事实情况是,2019年9月4日,***找到圣火公司,请求挂靠圣火公司以方便财务走账,提出愿意支付3500元报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圣火公司出借公章给***,并未参与实际施工,**受伤之事也不知情。因此,圣火公司与***是2019年9月才形成挂靠关系,与本案所争事故无关联。三、一审庭审中,***诉称是2018年12月份在***处转包的工程,并提供其与***与**的转账记录,**也当庭认可。一审法院却对该关键事实不予核查清楚,遗漏关键人,使得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四、一审中,***要求对**的伤情重新鉴定,并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但一审法院并未通知受理或不予受理重新鉴定申请,而是直接判决,程序不合法。综上事实和理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辩称,***借用圣火公司的资质,作为被借用的圣火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中圣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予以认可;一审判决护理费和误工费的金额是正确的;***与圣火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于2019年6月形成,槽岭村委会出具的合同可以证实;***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本案并没有遗漏关键人;圣火公司在一审时对**的伤情予以认可,***在一审中也没有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圣火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辩称,一审法院计算赔偿的金额太高了,存在错误,其他没有异议。
**辩称,没有意见。
***辩称,其与圣火公司是挂靠关系,但发生在**受伤之后;一审时没有认可**的伤情,要求重新鉴定。
***未辩称。
槽岭村委会、***未陈述。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槽岭村委会、***、***赔偿**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赔偿金共计191,556元;2.本案诉讼费由***、**、***、槽岭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4日,***挂靠圣火公司(乙方)与槽岭村委会(甲方)签订《房屋加固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圣火公司以总承包的方式承包万载县白水乡槽岭村公路沿线房屋墙体加固工程。合同签订后,***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受***、**雇请从事涉案工程外墙粉刷工作。2019年7月30日上午,**在粉刷***房屋外墙工作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随即被送往万载县中医院治疗2天,之后转院至新余市人民医院治疗18天,共计20天,花费医疗费21,420.5元(3,663.92元+1,498.3元+16,258.29元,其中***垫付10,000元,***、**垫付6161元),出院诊断为左桡骨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左侧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肺挫伤、多处挫伤。出院医嘱为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应用促进骨折愈合药物;功能锻炼;出院后1、2、3、6、12个月来我院复诊;骨折愈合后可取出内固定物;不适随诊。2019年11月13日,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受**委托评定**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为此花费鉴定费1900元。
另查明,**系农业户口,户籍所在地为新余市高新区,**及其家人自2015年年底至事故发生前搬入高新区城东办失地农民安置房白水塘小区1栋3**2楼。**婚后于2016年3月3日生育一子**睿,于2017年11月生育一女**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中,**在从事外墙粉刷工作中受伤,承包人***、转包人***、劳务分包人***和**均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而**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安全装备,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对**的损害,***、**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应自负25%的责任。至于圣火公司,其明知***无资质而任由其借用资质承接工程,应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主***村委会、***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一审法院评判如下:一、医药费,**主张其花费医疗费21,420.5元(其中***、**、***垫付16,161元),***、**、***、槽岭村委会、***对此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对**的该项损失认定为21,420.5元。二、误工费,**主张52,500元(350元/天×150天),***、**、***、槽岭村委会、***提出异议,认为标准过高。一审法院认为,虽**和***、**、***、槽岭村委会、***在庭审中均认可**在从事本案外墙粉刷工作中的工资按350元/天进行结算,但**工作时间不固定,其收入不属于固定收入,误工费应按照江西省2018年度建筑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7,869元计算,其误工时间可从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106天(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11月12日),故一审法院对**该主张计算为16,806元(57,869元/年÷365天/年×106天);三、护理费,**主张8282元(146元/天×60天),***、**、***、槽岭村委会、***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期限确定,**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故一审法院参照2018年江西省居民服务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382元计算,故一审法院对**该主张计算为8282元(50,382元/年÷365天/年×60天)。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主张1000元(50元/天×20天),***、**、***、槽岭村委会、***提出异议,认为标准过高。一审法院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20元/天进行计算,故一审法院对**的该主张计算为400元(20元/天×20天)。五、营养费,**主张2700元(30元/天×90天),***、**、***、槽岭村委会、***提出异议,认为标准过高。一审法院认为,营养费应按20元/天进行计算,故一审法院对**的该主张计算为400元(20元/天×20天)。六、残疾赔偿金,**主张67,638元(33,819元/年×20年×10%),***、**、***、槽岭村委会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对**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并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一审法院认为,**经鉴定为伤残十级,且其虽为农村户口,但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及其家人已经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因此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的此项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七、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5000元,***、**、***、槽岭村委会、***认为标准过高。一审法院根据**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以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等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八、后续治疗费,**主张10,000元,***、**、***、槽岭村委会、***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主张的此项诉请有鉴定结论佐证,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九、鉴定费,**主张1900元。一审法院认为,**的鉴定结论被采信,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十、交通费,**主张600元,***、**、***、槽岭村委会、***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交通费应按4元/天的标准进行计算,故一审法院对**的该主张计算为80元(4元/天×20天)。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32,178元(20,760元/年×15年×10%÷2+20,760元/年×16年×10%÷2),***、**、***、槽岭村委会、***提出异议,认为计算标准过高。一审法院认为,**及其家人已经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故**的主张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上述费用合计162,104.5元,***、**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40,526元,因其已垫付医疗费6161元,故还应承担34,365元;***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40,526元;***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162,104.5元×25%=40,526元,因其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故还应赔偿30,526元。**超出此部分的诉请,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金34,365元;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金40,526元;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金30,526元;四、圣火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1元,由**负担2096元,***负担563元,***负担813元,***、**负担659元,圣火公司对其中2035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判决认定误工费和护理费是否有误?三、圣火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一、关于一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关于一审法院是否遗漏当事人的问题,经查,***向***介绍***之后,***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与**之间的转账行为发生在涉案工程施工之前,与涉案工程款无关。因此,***只是介绍人,并非是涉案工程的转包人,一审未追加***为本案当事人正确。故圣火公司所提一审法院遗漏本案关键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一审法院未对**的伤情予以重新委托鉴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圣火公司在一审中对**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不持异议,且未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残疾赔偿金提出上诉,另外,***对一审判决亦未提起上诉。故圣火公司所提一审中***要求对**的损伤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不予准许,程序不合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二、关于一审判决认定误工费和护理费是否有误的问题
一审判决适用江西省2018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建筑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7,869元的标准计算**的误工费为16,806元,以及适用江西省2018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382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8282元并无不当,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圣火公司所提应适用2018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建筑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7,000元的标准计算**的误工费为13,649元,以及适用江西省2018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7,426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6152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圣火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
经查,***以圣火公司的名义与槽岭村委会于2019年6月14日签订涉案《房屋加固施工合同》,因此,双方的挂靠关系形成时间最迟不晚于2019年6月14日,而**受雇从事涉案工程外墙粉刷工作中受伤的时间是2019年7月30日,故**的损伤从时间上来看与圣火公司具有关联性,一审判决以圣火公司明知***无资质而任由其借用资质承接工程,应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圣火公司所提其与***是2019年9月才形成挂靠关系,与本案所争事故无关联的上诉理由,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圣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虽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故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7元,由江西圣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