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91执297号
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和巴中蜀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辽0291民初6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本金715674元,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巴中蜀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巴中蜀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3月1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291执2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繁盛
审判员 夏明宇
审判员 曹 雨
书记员 景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