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91民初3032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英飞特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5元,由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凤娟
人民陪审员 毕 燕
人民陪审员 杨 红
书 记 员 宋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