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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沈阳格林中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91民初4933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格林中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0元,由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欣欣
书记员 王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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