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91民初36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佳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9月11日因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原告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和解金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欣欣
书记员 王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