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17440号
原告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城建公司)与被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兴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松、梁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玛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星玛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大兴城建公司与星玛公司签订的《电梯订购合同》及其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大兴城建公司的陈述,其购买的星玛公司的电梯已安装至康庄路50号院2号楼4单元,2018年10月17日该电梯发生曳引机故障,其通知星玛公司进行维修更换未果,故自行联系星乐公司进行维修。根据涉案电梯订购合同的约定,涉案电梯的曳引机如出现质量问题,在产品正常使用寿命年限(20年)内星玛公司应对该部件进行免费更换,星玛公司并未依约更换,已构成违约,故应由星玛公司承担相应的维修更换费用,因此对大兴城建公司要求星玛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费18 0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大兴城建公司主张的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大兴城建公司提交2010年6月23日大兴城建公司(甲方)与星玛公司(乙方)签订《电梯订购合同》(合同编号2010F0020)一份,载明:1.甲方向乙方订购星玛公司生产的电梯76部,订购价格为11 154 640元;2.交货地点为北京市大兴区本项目工地现场,由乙方负责货到工地时的卸货责任;3.产品质量保证期为每批产品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如届时甲方尚未指定物业公司,则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接收方)之日起24个月,但不超过每批产品交货之日起36个月。该合同附件三《主要部件设计使用年限》处载明:曳引机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备注处载明在正常的维修、保养工作状态下,上述部件的设计和使用年限如上表所列。我司承诺,所有的电梯在处于正常使用及维修保养的工作状态下,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我司将在产品的正常使用寿命年限内对相关部件进行免费更换。
同日,大兴城建公司(甲方)与星乐公司(乙方)签订《电梯安装合同》,约定:乙方负责2010F0020电梯订购合同中76部电梯的全部安装、调试、运输及安装完成移交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后12个月的免费保养;该76部电梯安装合同总价为2 737 690元。
大兴城建公司提交北京大兴城建开发物业管理二公司出具的《康庄项目两限房电梯曳引机轴损坏更换说明》一份,载明:2018年10月17日,电梯维保人员发现康庄两限房项目康庄路50号院2号楼4单元电梯运行异常,经过故障排查后,确定为曳引机轴出现故障,需要更换曳引机轴,康庄两限房物业与星玛公司联系未果,为了尽快恢复电梯运行,联系天津曳引机厂家于2018年10月21日,天津曳引机厂家由专业技术人员对该部电梯曳引机轴进行了更换,电梯恢复正常运行,更换费用为16 000元。
大兴城建公司提交2018年10月24日《保障房二期项目电梯更换曳引机轴验收单》一份,载明维修日期为2018年10月24日、维修地点为康庄路50号院2号楼4单元电梯、维修范围为更换曳引机轴、验收结论为维修更换曳引机轴,经维修工程完成后试车,电梯维保方进行各项电梯运行数据测试,验收合格。
大兴城建公司提交2018年10月25日其与星乐公司签订《北京市大兴区康庄50号院电梯抢修合同》一份,载明:甲方系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项目两限房二期工程的建设单位,乙方系康庄路50号院的电梯维保单位。2018年10月21日,乙方工作人员发现康庄路50号院2号楼4单元电梯运行异常,经过故障排查后确定为曳引机轴故障,需要更换曳引机轴。故障发生后,甲方联系电梯生产厂家星玛公司维修未果。因涉及小区居民日常使用,为尽快恢复电梯运行,只能委托乙方更换该电梯曳引机轴,以上维修价格含材料费、人工费、税金、管理费和两年保修计18 080元。乙方曳引机轴更换完工并经甲方确认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100%计18 080元。自甲方确认验收后2年,在两年保修期内,曳引机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大兴城建公司提交星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出具的《康庄项目两限房二期电梯安装维保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项目两限房76部电梯,安装由我公司于2010年6月2日与大兴城建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后,现场进行安装,我公司具备电梯安装维保资质,安装手续齐全,安装调试运行后,由我公司与北京大兴城建开发物业管理二公司签订维保合同,进行日常电梯维保”
大兴城建公司提交星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维修人员史国庆、费锡伢的资质证书,用以证明星乐公司及现场维修人员具备电梯维保的专业资质。
大兴城建公司提交交通银行电子回单一份,显示2020年7月14日大兴城建公司支付星乐公司电梯维修费用18 080元。大兴城建公司提交星乐公司向其开具的上海增值税发票一张,价税合计18
080元。
大兴城建公司提交律师函复印件及快递单据照片打印件一份,并称其已向星玛公司邮寄该律师函,星玛公司已签收。律师函内容为因康庄两限房项目康庄路50号院2号楼4单元电梯运行故障,经查后确定为“曳引机轴故障”,需要更换曳引机轴,联系星玛公司维修未果,故委托星乐公司维修花费维修费用18 560元及因此事故产生的其他费用,并要求星玛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律师函出具日期为2018年12月13日。
一、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维修费用18 080元;
二、驳回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1080元,由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超雄
法 官 助 理 刘 娇
书 记 员 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