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2218号
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04862664D。
法定代表人:范泰祖。
被告:呼和浩特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大厦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40143373L。
法定代表人:牟春儒。
本院在受理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作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