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91执2793号
申请执行人:星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2号。
法定代表人:黎承先,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厦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58号百乐门名品广场11幢办15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案执行立案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春峥
审判员*建光
审判员白力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