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顺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奇科达安防器材经营部、湖南省顺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2执382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奇科达安防器材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21号鸿运凯旋国际A座1604房。
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南省顺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浏阳市淮川办事处邮电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0102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顺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709元(暂未计算迟延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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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