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6326***与江苏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706民初6326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韩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青、马一鸣,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艺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被告建艺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履行《旧机动车辆买卖合同》,立即与原告办理别克苏907**车辆的过户手续、交付该车辆;2.请求判决被告给付违约金325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的职工许某签订了《旧机动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将被告所有2019年6月11日注册的别克苏G×××**一辆车,发动机号码:XX转让给原告,价格为325000元,出售方先收180000元,余款145000元于过户时给付,十日内开票过户,车辆由出售方负责办理提档、过户手续并需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内办理完全部手续,如单方违约需向对方赔偿该车全款10%的违约金。该车以前所有的任何纠纷、债权、债务(包括违章罚款,交通事故及该车使用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出售方承担),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许某三次转账180000元。2020年3月20日下午4点25分将车辆交付原告,并且将该车辆登记证书原件、驾驶证原件、备用钥匙以及被告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原件、许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车辆的原始登记信息单、违章信息单交给原告,同时让原告代为处理该车辆的所有违章,2019年6月2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该车辆一共有25条违章没有处理,罚款1700元,扣47分,为了便于顺利过户,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代为处理该车辆违章罚款1700元,处理47分支出了3290元,一共支出了4990元。但是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交易全款10%的违约金32500元。许某是被告的职工,多年从事驾驶员工作,该车辆的原始登记信息单中的联系电话136××******也是许某的手机号,与本案合同中的手机号一致,将被告所有的车辆卖给原告的行为是履行公司的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应当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因为根据旧机动车的正常交易习惯,许某将该车辆交付原告,并且将该车辆登记证书原件、驾驶证原件、备用钥匙以及被告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原件、许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车辆的原始登记信息单、违章信息单交给原告,同时让原告代为处理该车辆的所有违章,基于上述所有行为,结合常识性判断,原告有理由相信许某对车辆出售具有代理权。原告愿意将余款145000元扣除车辆违章费用4990元共计140010元给付被告或者缴纳至费用指定账户。该车辆己经交付给了原告,支付了合理对价,原告己经取得了该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善意取得。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法院。
被告建艺装饰公司辩称,1、原告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许某无公司明确出卖车辆加盖公章的授权,无权代理公司出售车辆,其本人因涉嫌职务侵占已被公安立案,本案的审判结果需依照刑事案件处理情况进行,应中止审理;2、原告与许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因缺失许某的签名并未成立,即使成立该合同未经被告确认和授权,不适用动产交付转移所有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建艺装饰公司驾驶员许某(代卖、甲方、出售方)签订《旧机动车辆买卖合同》,约定:一、今有甲方自愿将原车主的一辆2019年6月11日紫色别克车卖予乙方,车牌号为苏G×××**;二、该车交易总价格为325000元;三、车辆由甲方负责办理提档、过户手续,并需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内办理完全部手续,提档、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需将该车真实的使用性质、车况、违章、拖欠的手续问题及保险的使用情况告知乙方,同时提供该车所有真实、有效、与协商一致的手续及票证。甲、乙双方需共同积极配合该办理提档、过户手续,如出现该车手续、档案、车辆自身问题造成无法正常提档、过户的情况,甲方需将全额款退还给乙方,乙方将该车退还给甲方;四、自交车之日2020年3月20日(下午)4:25时起,该车以前有任何纠纷、债权、债务(包括违章罚款,交通事故及该车使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自交车之日起,以后如出现上述问题均由乙方承担,办理手续期间,该车发生的一切违章罚款及交通事故等均由驾驶方承担;五、此合同在乙方对该车车况认可,甲方对协商车款认可,并双方签字的情况下,即时生效,单方不可做出反悔,如单方做出悔约,需向对方赔偿该车全款10%的违约金。七、甲方已收180000元,余款145000元于过户时付与甲方。八、附加项:双方约定十日内开票过户,如此车过不了户,乙方将自行处理此车。该合同上,***在落款乙方处签字,许某未签字,无被告建艺装饰公司公章或签字。原告***于当日通过超级网银方式支付给许某180000元,涉案车辆交由原告***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
涉案车辆为苏G×××**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被告建艺装饰公司,该车辆于2020年4月7日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许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5日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旧机动车辆买卖合同、行驶证、转账记录、车辆保险单、扣押清单、车辆违章记录、公安机关立案告知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二、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是否应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和给付违约金。关于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本院审理的是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民事纠纷,刑事案件不影响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故应当对本案继续审理。关于焦点二,本案买卖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原告主张该买卖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义务。经查,许某是被告公司的驾驶员,其代售公司车辆不属于其职权范围,需要有明确的授权,在该合同未出现被告建艺装饰公司信息字样、无被告建艺装饰公司公章的情形下,不能仅以其提供了加盖被告建艺装饰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车辆信息相关证件便认定许某有权代理公司出售车辆,许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效力,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旧机动车辆买卖合同》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审 判 员 李玉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郭 茜
书 记 员 陈 静
法律条文附录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