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5868乙书红与江苏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6民初5868号
原告:乙书红,男,196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江苏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龙河广场新银双厦西塔楼九楼。
原告乙书红与被告江苏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乙书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乙书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