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21执5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3月29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山东同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春蕾巷6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104835037。
法定代表人:托裕庆,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321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同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174元,并扣划至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账号:31×××67);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银行存款数额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