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4财保3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山东同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托裕庆,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恒台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好源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同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