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豪琪贸易有限公司与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1987号
原告:成都市豪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7栋1层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春蕾巷68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市豪琪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市豪琪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豪琪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