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786号
原告: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洪玲,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昊,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总经理。
被告: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倩,女,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原告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60元,减半收取计863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子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查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