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8569号
原告:宜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工业园区(集体村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57759865XC。
法定代表人:葛益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卯,四川泽仁(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宁东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104835037。
法定代表人:张新伟。
原告宜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计1009元,原告宜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孙家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蒋晓艳
书 记 员 张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