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岩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岩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新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6748号
申请人:合肥市岩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新城区燎原路西侧17号4幢,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40122MA2MQ1CD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张家埂村,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41003MA2NJRC05U。
法定代表人:高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文,男,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市岩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文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文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姜文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瑞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