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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亿健建材经营部、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执保780号 申请人:开平市亿健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马冈镇马冈圩东升街粮所楼首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552KWA1B。 经营者:***,男,194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6号凤凰大厦1503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XUQ1T7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河南村下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1NR7YTX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受理开平市亿健建材经营部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平市亿健建材经营部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631090.97元的等额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开平市亿健建材经营部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平市亿健建材经营部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1090.9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开平市亿健建材经营部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1090.9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3675.45元,由申请人开平市亿健建材经营部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