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2928号
原告:新泰市沈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汶南镇***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F54TY74。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坤,***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6号凤凰大厦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XUQ1T7W。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泰市沈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4月0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新泰市沈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沈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沈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计2630元,由原告新泰市沈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