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民初2655号
申请人:***,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杰,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洋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共大泗镇大泗村**。
法定代表人:蔡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澍,辽宁迅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南洋舞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洋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明芬
人民陪审员 赵荣华
人民陪审员 李乃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凤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