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10777号
原告: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工业园**骏业南路**。
法定代表人:叶建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卓才,广东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山智者寺,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山智者寺。
法定代表人:释昌愉。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山智者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华山智者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鸿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叶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