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东燕岩六***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燕岩六***,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
负责人:宽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1。
上诉人广东燕岩六***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33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连平县,案件的审理涉及产品的现场勘查和质量鉴定等问题,从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当事人诉讼等角度出发,本案由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万佛龛订购合同书》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管辖条款可视为双方协商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纠纷,且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焕然
审 判 员 何希红
审 判 员 麦闻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何绮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