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3870号
原告: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叶建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卓才,广东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广东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逸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辜琦。
原告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逸养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16608元及违约金[以716608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LPR的4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2020年11月12日)为208016.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海王禅寺慈航宫第一批次骨灰存放架订购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各式骨灰存放柜,还约定了产品数量、尺寸、总价、货款结算、违约责任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生产和安装订购的产品,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验收合格并正常使用。根据合同第三条、第七条第四点的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12月26日支付完毕所有款项,但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1660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被告没有答辩。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出示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证据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海王禅寺慈航宫第一批次骨灰存放架订购合同书》,被告向原告购买骨灰存放架,对具体产品、尺寸、数量、单价等进行了约定,合计2365696元,实收2350000元;被告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支付货款总额的20%即470000元,原告将骨灰存放架箱体(除面板外)现地组装至总量50%时,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总额的20%即470000元;原告骨灰存放架箱体(除面板外)全部安装完毕,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总额20%即470000元;原告产品全部安装完毕,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总额的10%即235000元,货款总额30%即705000元,被告六个月内分批次将剩余所有款项支付给原告;自双方签约原告收到被告第一期款之日起150日生产安装完成,本合同工程保证在2018年清明节前大部分完工并能投入使用;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将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予原告;等等。
2018年6月26日,双方签订验收单,对各产品及实际制作数量等进行确认。
原告已收款合共167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列的对账单中实际安装数量第七项与验收单上反映内容不符,验收单上并没该细项实际制作,亦无任何被告确认的记录,原告主张计付该部分价款本院不予采纳。扣除上述部分,按合同价款及实收比例计算,价款合共2356985.34元,扣减原告已收款1670000元,被告应支付686985.34元予原告,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计算应从约定支付期限届满次日即2018年12月27日起算;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逸养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86985.34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4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28.58元,由被告负担11417.67元。原告多预交诉讼费的11417.67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招伟妍
人民陪审员 曾国鸿
人民陪审员 朱焕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关凯婕